《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 |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 相关处罚标准参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中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