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相关] 罪犯熊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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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法治保障。

案情简述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罪犯熊某某在A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欺骗客户说公司账户已被冻结,要求客户将货款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内。熊某某从前述账户得款后,将部分货款通过自己的微信和他人账户转到公司账户内,剩余 500000余元货款就被其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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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熊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日前,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及退赔被害单位A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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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深入A公司调研,与A公司共同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找漏洞,对A公司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及提出防控建议:
      公司管理人员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防止形同虚设现象的发生;
      在员工授权委托的管理方面,建议A公司在委托企业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起止时间等;
      在企业员工管理方面,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严守法律底线;
      在企业资金管理方面,建议A公司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的管理,一是与客户资金往来应通过公司间的银行账户结算,不应通过业务员的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二是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进行日清日结,与所有客户按月对账、统计核对,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查找根源,防止资金被非法套走。
      下一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将主动适应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努力向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检察方案,让民营企业真切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检察关怀,为北流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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