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不满修图效果发“小红书”吐槽
摄影馆: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索赔5万元法院认定:正常批评不构成诋毁
结婚,是件人生大事。很多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人都想拍一套美美的婚纱照,留下美好、幸福的记忆。北流市的谢美心和黄宁也是如此,但他们的婚纱照却拍得不尽如人意,甚至因此引发纠纷,被北流市某摄影馆诉至法院。 图片源于网络
对修图效果不满 拒拍婚纱照
2022年5月,谢美心和黄宁到北流市一家摄影馆预订拍婚纱照。他们选定了6999元的套餐,其中包括一套婚纱照,以及摄影馆答应赠送的价值899元的闺蜜照(免费外拍)。双方签订了摄影馆婚纱照购买协议书,谢美心和黄宁如约支付了6999元。
摄影馆给谢美心拍了闺蜜照后,让其挑选照片进行后期修图,并将最终效果图发给谢美心。谢美心左看右看总觉得照片达不到自己的预期效果,遂向摄影馆提出修图意见。
照片经过第二次修图,谢美心还是觉得达不到她的要求。而且,她与摄影馆的工作人员沟通也不太愉快。于是提出不再在摄影馆拍婚纱照,要求摄影馆退还此前预交的订金。
“闺蜜照说好是拍婚纱照才赠送的,但你先拍闺蜜照,才说不拍婚纱照,这等于让我们白干活。你可以在我们这里继续拍婚纱照,我们保证修图直到你满意为止,或者你支付拍闺蜜照的费用,可直接从订金中扣除。”摄影馆的工作人员多次和谢美心沟通,表示会尽量做好拍摄服务,尽可能满足她的要求。
谢美心表示,已经对摄影馆的修图技术失去信任,不愿在摄影馆拍婚纱照,坚持退款。
多次沟通无果,摄影馆表示,按照此前拍摄闺蜜照及修图的工作量,谢美心需要支付5547元。
“我们诚心要拍婚纱照,是他们技术不过关。这怨得我们吗?他们凭什么扣钱?”谢美心郁闷地说。
2022年7月16日,黄宁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摄影馆。次日,黄宁在12315平台进行网上投诉。7月18日,谢美心、黄宁向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小红书”上吐槽 被摄影馆起诉
此后,谢美心在“小红书”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文章《太气了,这是属于外包精修吗?》《实体店的婚纱店技术也就这样吧,维权中》,诉说自己拍摄婚纱照的遭遇,表示取消拍摄预订是因为摄影馆修图技术不过关,并非他们挑剔,同时表达对被扣款的不满。
2022年7月25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谢美心、黄宁的投诉。8月19日,该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签订投诉调解书并载明:“由于已产生了一定费用,被投诉方愿意扣除2500元后退回4499元给投诉方,双方无异议。”当天,摄影馆兑现退款。
随后,摄影馆要求谢美心删除在“小红书”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图文信息。谢美心以摄影馆已经扣除相关费用却未将闺蜜照的相框交给他们为由,拒绝删除信息。
为此,摄影馆将谢美心、黄宁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美心、黄宁立即删除“小红书”网络社交平台上的侵权文字及图片,停止侵犯摄影馆名誉权的行为;在公共媒介上向摄影馆赔礼道歉,并在“小红书”网络社交平台为摄影馆恢复名誉;向摄影馆支付因其侵权而使摄影馆受到的经济损失4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摄影馆表示,谢美心在“小红书”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图片引起了舆论发酵,有多人评论,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
未使用侮辱性言论 不构成诽谤诋毁
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除外。
北流市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谢美心、黄宁有故意贬损摄影馆名誉的行为。事实上,谢美心在“小红书”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图文也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论,对摄影馆不构成诽谤、诋毁。该行为不足以导致摄影馆的名誉显著降低,且摄影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有经济损失、精神伤害,因此摄影馆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此,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摄影馆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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