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想顺路捎你回家,没想到会发生事故! B:就这么一小段路,还害我受伤,你得赔偿我。
案情速递 李某下班回家,适逢邻居王某在路边等车,李某便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行驶途中,由于李某在路口转弯时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车辆,导致两车相撞,车辆损坏并导致同乘的王某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王某的大腿骨折,王某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法院认定,该事故是好意搭乘,判决由李某承担80%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施惠,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邻居,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当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好意同乘不再属于纯粹的好意施惠,而属于侵权行为,好意人的好意施惠行为使同乘人处于其可控环境中或者面临一定的潜在危险,此时好意人对同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李某善意搭载王某的这一先行行为,使得其对王某负有谨慎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并不能因其好意搭载而完全免除其责任,但李某确出于善良道义,以增进邻里间的彼此情谊为目的免费搭载王某,减轻李某的赔偿更符合公序良俗,符合当前社会伦理价值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