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相关] 租卡赚钱快?构成犯罪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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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回顾
        2022年9月初的晚上,邓某森和其堂弟邓某艺吃宵夜的时候,邓某艺跟邓某森说拿银行卡给别人用一日比做一个月的工赚的还多,问邓某森跟他做吗?当时邓某森拒绝了,说这是违法的叫邓某艺不要聊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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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到了9月10日,邓某森身上的钱用光了,想起邓某艺说的给银行卡别人用的事,于是叫邓某艺帮联系,没多久邓某艺就介绍了一个租银行卡的中介秦某给邓某森认识。邓某森加了秦某好友后,详聊后得知出租银行卡一天可以得4000元,于是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通过中介秦某出租给犯罪分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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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邓某森还在得意自己找到了个“好营生”的门路的时候,公安机关将邓某森抓获。
        经调查,在9月15日到9月18日这短短几天,邓某森名下银行卡流水金额达38万余元,其中转账涉及的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从几千到几万不等。邓某森明知他人租赁其银行卡是用于洗钱等非法行为情况下仍将其银行卡出借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前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卖、租赁给他人,否则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为作案工具,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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