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副手铐,两根鞋带,一根电棍,声称自己是警察,以正在查处卖淫嫖娼为由抢劫了一名按摩女的500元,桂林籍男子张某某没想到自己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进行终审宣判,张某某因冒充警察抢劫,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十年。 入住宾馆招按摩女,冒充警察抢了500元 张某某系广西兴安人,2017年5月来到北流工地做工,做了几个月后,张某某感觉工作辛苦收入又少,冒充警察骗钱的念头越来越强。据张某某交代,其实一年多前还在防城港的时候,张某某就网购了一副手铐,因为胆子小,没敢作案。案发七八天前又网购了电棍,又在北流2元店买了三副鞋带。 去年8月31日14时许,张某某带着手铐、电棍、鞋带等工具入住容县某商务宾馆,通过拨打房间内卡片上的电话叫女子小丽(化名)到房间内做按摩服务。当小丽到房间后,张某某声称自己是警察,正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用手铐铐住小丽进行威胁,从小丽的钱包内搜出现金500元并强行拿走。 随后,张某某解开小丽的手铐并用鞋带绑住小丽,向小丽展示随身携带的警用电棍即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16时许,小丽向容县公安局容厢派出所报了警。容厢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侦查,调取了宾馆的监控,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于9月1日将正在玉州区某宾馆睡觉的张某某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到现金500元,并已返还给小丽。 冒充警察抢劫,获刑10年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冒充警察抢劫,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惩处,遂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玉林市中院上诉提出其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诈骗罪并且量刑过重。 日前,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所处刑罚并不为重,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来源|玉林晚报 |